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練習題: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監理合同,與承包商簽訂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承包商不具備防水施工資質,因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地下防水工程可以分包。由于工期緊張,在設計單位僅交付地下室的施工圖時,業主就要求承包商進場施工,同時對監理單位提出對設計圖紙質量把關的要求。監理單位為滿足業主要求,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并報送業主。其內容包括:(1)工程項目概況;(2)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3)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4)設計方案評選方法及組織設計協調工作的監理措施;(5)因設計圖紙不齊全,擬按進度分階段編寫基礎、主體、裝修工程的施工監理措施;(6)對施工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在承包商尚未確定防水分包單位的情況下,業主代表為保證工期和工程質量,自行選擇了一家專業防水施工單位,在尚未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下承擔防水工程的施工任務,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總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已確定分包單位的進場時間,要求配合施工。
【問題】
1.上述監理規劃的編制過程是否有不妥之處?為什么?
2.業主在確定分包單位時有何不妥之處?
3.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業主通知后應如何處理
答案:
1.監理規劃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監理規劃。(1分)
理由: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2分)
(2)不妥之處:監理規劃內容中包括設計方案評選方法及組織設計協調工作的監理措施。(1分)
理由:本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是施工階段監理合同。設計方案評選方法及組
織設計協調工作的監理措施屬于設計階段編制的內容。(2分)
(3)不妥之處:因設計圖紙不齊全,擬按進度分階段編寫基礎、主體、裝修工程的施亡監理
措施。(1分)
理由:施工設計圖紙不全不影響監理規劃的完整編制。(2分)
2.業主在確定分包單位時的不妥之處。
(1)業主違背了承包合同的約定及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原則中的“公正、獨立、自主”和“責權一致”的原則。(1分)
(2)在未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自行確定了分包單位。(1分)
(3)業主事先未與承包單位充分協調,確定了分包單位后才通知承包單位。(1分)
(4)在沒有正式簽訂分包合同的情況下,業主就確定分包單位進場作業。(1分)
(5)業主違背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中應由監理工程師審查分包單位
資質的規定,以及關于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問與合同有關的聯系活動應通過監理工程師的規
定。(1分)
3.總監理工程師在接到業主通知后,首先應及時與業主溝通,簽發該分包意向無效的書
面監理通知,盡可能采取措施阻止分包單位進場。總監理工程師應對業主選定的分包單位進
行資質審查,若資質合格,可與承包單位協商,建議承包單位與該防水分包單位簽訂防水工程分包合同;若資質不合格,總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協商,建議由承包單位另選合格的防水工程分包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報告業主備案。(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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